服务热线:
0431-81501842
1、贷款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,并提交下列资料:
(1)《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》;
(2)《工商营业执照》正、副本复印件;
(3)贷款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(4)下岗失业人员《再就业优惠证》原件及复印件;
(5)经营特种产品的需提供《特种产品经营许可证》;
(6)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;
(7)反担保材料(自然人提供担保的需提供〈担保人情况证明〉或抵质押财产相关材料);
(8)担保办公室和经办银行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2、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,初审合格报送担保办公室。
3、担保办公室与经办银行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调查、考核,主要内容包括:生产经营情况、申请人及担保人资信情况、抵〈质〉押财产情况等,并出具《现场调查审核报告》。
4、经担保办公室和经办银行联合审核合格的贷款申请人,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。
(1)经办银行与贷款人签订《贷款合同》,属于微利项目的,加盖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专用章;
(2)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《保证合同》;
(3)担保机构、借款人、反担保人签订《反担保合同》,并经公证处公证。